市民购买的保质期标注为18个月的冷冻袋装带鱼和虾仁 本报记者 汤继颖 摄
近日,西安市民张先生向本报反映,他购买的一袋冻带鱼,包装袋上标注为“-18℃保质期18个月”,并印有“GB/T18109-2000”这一国家标准,可实际上,按照该标准,冻带鱼在-18℃以下环境中保存期只有9个月,一些袋装冻虾仁也存在类似现象。
张先生说,前几天他在超市里购买了一袋冻带鱼,生产日期是2011年2月,包装上的产品说明中写着“-18℃保质期18个月”,上面还印有“GB/T18109-2000”的国家标准。而一个懂行的朋友却告诉他,依照国家标准,冻海鲜的保质期应该在9个月~12个月之间,超过12个月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张先生说,随后他上网查询,发现根据这个国家标准,冻带鱼在-18℃的条件下保质期确为9个月,而商品包装上赫然印着保质期18个月,时间整整被延长了一倍。
“国家标准的保质期被厂家人为延长了一倍,是有意还是无意?”张先生感到很迷惑。
记者昨日走访了西安多家超市。在小寨附近的一家超市内,记者在冷冻区找到了一种袋装的海鲜带鱼段和名为“宽达野生虾仁”的冷冻虾仁。
在这种袋装带鱼段的外包装上执行标准一栏印着“GB/T18109-2000”,而保质期一栏为“-18℃18个月”;“宽达野生虾仁”的产品包装上的标准代号则为“SC/T3110-1996”,保质期:18个月。
通过查询记者得知“GB/T18109-2000”是冻海水鱼国家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按照该标准,在-18℃以下环境中,带鱼的冷藏保存期为9个月,鳕鱼和黄花鱼的冷藏保存期为12个月;而“SC/T3110-1996”则是由农业部制定的冻虾仁标准,该标准规定冻虾仁的冷藏保存期不允许超出一年。此外,还有以“Q”开头的、企业自己制定的标准。显然,按照这两种包装袋上标注的标准,两种产品的保质期明显超出了国家标准要求。
此外,记者在西影路一家超市也发现了标注的保质期超过国家标准的袋装冷冻海鲜产品。
昨日,记者按照冷冻虾仁和冷冻带鱼段包装袋上留下的电话对生产厂商进行咨询。
当记者拨打“宽达野生虾仁”的生产厂商——天津市宽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客服电线时,电话中传来“您拨打的电话已停机”的提示。
记者又拨打了冷冻带鱼的生产厂商——连云港市文星贸易有限公司的客服电话。厂家负责人接听电话后,记者向其询问了他们产品执行标准与国家标准不符的问题。这位负责这个的人说:“我们这里比较落后,我们没听说过这个标准,我们这里的工商部门也没有通知过我们执行这个标准,这是我们工作的失误,感谢你提出的建议,我们会及时改正的。”
“市民误食了实际上已经过期,而标注却在保质期内的冷冻海鲜产品,容易引发食物中毒。”昨日,西安市营养学会秘书长王勇健说,“市民在购买冷冻海鲜产品时,应尽可能地选择离出厂日期最近的产品。”
此外,王勇健说,若企业执行了全国的冷冻水产品的国家标准却又超出相关保质期,这样的做法涉嫌欺诈消费者,有关部门应作出查处。本报记者 周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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